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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10月份11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情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巩固2016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成果,探索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晋发改价监发〔2017〕86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部署开展本次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对象 专项检查的时间:11月3日至11月30日。 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二、检查重点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六)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七)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八)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九)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专项检查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统一部署,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开展工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将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县(市、区)的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2016年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查处情况、12358价格监管平台房地产价格举报分析情况等,确定检查范围及检查数量。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采取抽查方式开展检查,也可以对部分区域在售楼盘、门店摸底、暗访,对发现违法线索的单位进行检查。采取抽查方式的,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采取摸底、暗访方式的,应当对所有单位摸底、暗访情况进行记录以备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四、检查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方式,切实规范本区域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行为,着力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现状,通过分析举报热点、舆论热点等,确定检查范围及数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于11月8日前分别报市发改委(检查所,邮箱15035433555@163.com)、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产科,邮箱fck2222907@163.com )。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务实作为,专项检查要不走过场、查深查透、处理到位、规范到位,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格依法行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商品房的标价行为均是独立的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按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房地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提醒告诫。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建设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提醒告诫,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时,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山西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晋价市字〔2011〕153号)文件要求进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政策,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
(四)做好调研工作。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开展联合检查的同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查了解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等配套建设费用的收取方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为下一步开展全省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做好摸底工作。
(五)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综合施措,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此次检查的宣传力度,主动与媒体协调配合,约请新闻媒体跟踪采访报道检查过程,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震慑。
(七)严守廉政纪律。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要把廉洁执法放到首要位置,严格执行纪律,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把每个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考验的铁案。
(八)及时上报信息。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联合检查,深入分析商品房销售不规范价格行为发生的原因,梳理本地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的经验,在完善制度、机制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提升检查工作成效。请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12月12日前将检查报告(含2件典型案例)、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分别报送市发改委(检查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产科)。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 yuncheng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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