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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嘱托 乘势而上丨《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颁布

发布时间: 2020-06-30 10:54:42

来源: 运城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运城市盐湖区召开《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颁布新闻发布会暨项目集中签约仪式,充分表明了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和要求,践行市委“五抓一优一促”工作总抓手的决心和信心,也彰显了区委、区政府扩大对外开放,加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工作的态度和举措。作为招商引资专业部门,我们一定把奖励办法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为招商引资增势鼓劲,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国内外客商在盐湖区创新创业、投资兴业,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在盐湖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且在本区注册、税费缴入盐湖国库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条 土地奖励

  对符合盐湖区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现代化小城镇建设、现代服务业、城郊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互联网等有利于建设黄河金三角区域创新实践先导区、中部崛起城乡融合新样板、“古中国”忠孝文化旅游目的地的产业类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项目投产达效后,经园区或项目所在地同意,发改、住建、环保、土地部门认定,对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税收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含)以上的农业项目,或300万元/亩(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文化旅游项目,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档补助。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前三年全额补助、后两年减半补助;投资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两年减半补助;投资3亿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一年减半补助。

  第四条 搬迁奖励

  对转移到盐湖区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在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搬迁完成后汇总相关票据,经园区或项目所在地同意,工信部门予以认定,确定补贴数额,补贴比例为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

  凡一次性新建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且自营超过4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或兴建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酒店、物流项目(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或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根据企业对区级财政所作贡献,由区政府研究通过项目给予奖励支持,最高奖励支持换算成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文化旅游项目奖励

  对单个投资额度5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自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按投资额度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奖励。

  第七条 高新技术项目奖励

  对第一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企业创新升级奖励

  第一次新增的“小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第一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企业研发奖励

  对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园区同意,发改、工信部门认定,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软经济项目奖励

  对不涉及新占用土地资源、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100万元(含)以上的软经济项目企业,自运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地区总部项目奖励

  对在盐湖区新成立的地区总部项目,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运营后三年内,给予企业所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30%的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公益事业项目奖励

  在盐湖区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在项目建成运营后,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投资人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招才引智奖励

  全日制博士来盐湖区创新创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运营一年后,经组织、人社、工信部门认定,按10万元/人给予安家费补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补助。项目正常运营3年以上个人购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公示无异议后,给予30万元的购房补贴,分三年按50%、30%、20%比例补助。全日制博士来盐湖区企业工作,签订正式合同且工作满3年以上成绩突出的,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后,给予企业5万元专项奖励,用于提高人才待遇。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其个人。

  第十四条 项目引荐奖励

  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落地开工后,兑现奖励额的40%;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奖励额的60%。引荐人须有项目投资方(企业)出具的项目引荐授权委托书,并到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在项目引进中协助引进方与投资方建立直接联系,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为项目落地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 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盐湖区实际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产业类项目,或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类项目,或对引进博士后、院士类高端人才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六条

  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本办法由盐湖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 yuncheng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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