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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咋办,无偿续期好不好?

发布时间: 2016-04-20 11:16:57

来源: 新浪房产

分类: 房产时评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咋办,无偿续期好不好?

 1st

  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怎么办?这个问题,一直在问,但至今无解。

  这几天,温州的一桩新闻,又让它成为了热点。起因是,温州有市民买了二手房,办出了房产证,却办不出土地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刚刚到期了。

  由于是全国首例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所以格外受瞩目。

  通常,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都是70年,怎么这么快就到期了?温州从来就是个独特的地方,当年他们弄出了一批2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宅。

  怎么办?有媒体报道说:「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但很快,新华社就发文说,已「向温州市国土局求证核实」,这是误读。

  那么到底怎么办?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位处长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得坦诚:「立法的滞后,使得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

  这位处长官员还说,已「积极向上面反映」,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很明确的答复」。所以,他们只能自己先动手——现在「已着手起草初稿」,希望可以「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弄一个「普惠性政策」出来……

  现在的一项舆论共识是:「呼唤顶层设计」。

  新华社的那篇时评文章,结尾处写得尤其坦诚:「长远看,量大面广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会在几十年后集中出现。如果不未雨绸缪、提前进行顶层设计,有可能引发房主的不安。因此,用法律手段解决好这个问题越来越迫切了。」

 2nd

  谈到「顶层设计」时,大家似乎就都不说话了。

  温州的“撞限房”新闻,再一次给公众普及了一遍法律常识:200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但是,《物权法》只规定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需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都没有明确。

  几年前,著名经济学家周其仁先生在公开演讲中,按照1987年以前的法律,我国的土地是不准买卖、不准租赁的,否则,就是「刑法伺候」。后来,我们借鉴了港英政府的办法,并且结合我们的实际,基本上形成了「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体制。

  对此,周其仁先生评价说:「这是渐进改革带来的必然结果,只能慢慢来。中国老百姓的想法是咱们人多,真到期也不怕,基本打的是这样的算盘。」

  「延成150年、300年,都是可以的。因为我们不是殖民地,我们不需要1997年回归,我们就是中国人,没必要学殖民地的做法。我的看法是既然这么走了,就继续走,渐进改革最重要的是不断地前进,一停所有矛盾就会爆发出来。」

  周其仁先生说得没那么直接,但他的个人观点还是很明白的:「延成150年、300年,都是可以的。」

  周其仁先生在那次演讲中提及的「土地」,特指城市土地。实际上,我国的农村土地,已经完成了一轮的年限延长: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农村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开始的规定是15年承包年限;十几年后,中央出台文件提出,再延长承包三十年。

  这个「再延长」,并不需要农民补缴承包费。

  那么,城市土地,特别是关乎千家万户的住宅用地,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是不是也可以无偿续期?

  3rd

  当然,绝对的「无偿」,肯定是不合理的。假如,我们只是说假如,70年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在期满之后,可以「无偿」续期;那么,这个「无偿」,其实包含了每年需要缴纳的「房地产税」。

  当然,目前「房地产税」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开征,还在前期立法阶段。可以肯定的是,「房地产税」必然开征,只是时间迟早问题。等到那一天,我们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不是真正做到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自动续期」呢?

  倘若如此,「房地产税」的开征,其法理与现实阻力是不是可以更变得顺畅?

  当然,我们只是这么一说而已。这一切,都有待政府最终出台政策。

  现在,「房地产税」还没有开征,「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怎么办」也没有明确答案,现在的做法大概就是那位温州处长官员所说的那样:「目前,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这种做法,或许只适合「20年的住宅土地使用权」。而我们大多数人的住宅,其土地证产权都是70年的,现在还没到时限。

  我们只是弱弱地设想一种可能性: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是不是可以「无偿」续期……至于到时候是不是成了危房,房屋业主们应该懂得如何加固,或者依法重建的吧。

  房子本身说白了并不是砖块水泥,而是安居乐业的情感综合体;甚至,它们中的少数,还是值得传世的艺术品。

 

责任编辑: yu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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